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登录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中“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fjyzdhdjs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修改意见”。
附件:1.《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起草说明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9月8日
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由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发生地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调查组织
第六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也可以由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成员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调查需要,可以由其他有关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条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蔓延扩大原因,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形成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规范履行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调查程序,实施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调查组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技术、损失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
过。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决定。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工作人员在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产生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违反调查工作纪律,擅自泄露工作秘密的;
(四)违反廉洁纪律,影响调查工作的;
(五)发现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组织和人员进行处理、处分,并监督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五章整改评估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同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工作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
第二十五条评估工作组可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的方式开展评估,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及发生地同类单位场所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以及有关公职人员受到处分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社会面宣传教育,以及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估工作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不到位的,由组织调查处理的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法院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又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应从重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三)“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四)“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五)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
《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火调技术处研究起草了《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制定《规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政府《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为健全全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落实火灾等级分级、延伸调查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或履行不力的部门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清单》要求:“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市政府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总篇幅3900余字,共计三十条,由总则、调查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附则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说明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制定依据,明确了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组成架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查清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查实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进行分工协作。
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权限,调查组的工作期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火灾事故的信息通报方式。
第四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同时要求火灾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等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要求和事故调查结果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定义作出解释,明确《规定》有效期。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