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进行中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开始时间:2023-09-06 结束时间:2023-10-07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现将市司法局审查的《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修订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司法局
2023年9月6日
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负责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每年第四季度决策机关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2)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对照年度政
府工作报告任务清单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清单,优化决策事项建议。
(3)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研判、筛选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主要依据等。
(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完成后,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名义作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立项审批、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提示相关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及时汇总,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依法开展,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机关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作为法治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一并履行相关程序;程序相同的,不再重复履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市政府要求,市司法局在进行立法调研、征求社会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1、制定《若干规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部署。规范政府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也是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务院于2019年制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作出规定,提出要求。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也于2021年1月正式施行。有必要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
2、制定《若干规定》是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制定《若干规定》明确相关程序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3、通过《若干规定》及时总结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经验做法。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建设,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配套制度,自2020年起,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指标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考评。通过几年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制定有地方特色的重大行政决策地方立法。
二、主要的依据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3、《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
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明确决策主体。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若干规定》明确决策主体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执行。
(三)强化决策启动。《若干规定》重点规范决策启动程序,规定通过部门主动申报和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各有关部门确定等方式,明确目录编制部门的职责、目录编制方式、并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提出具体要求。
(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五)规定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程序。《若干规定》明确决策执行单位的责任要求,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规定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若干规定》明确决策一旦作出,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机关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