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其排污总量指标落地辖区难以平衡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统筹协调解决。
对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并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根据目前总量确认工作实际情况,原则上所需排污总量指标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调剂解决,如所在地确实难以调剂解决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报市级环保部门,经研究后统筹协调解决。
二、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吨/年的新改扩项目,道路、管线类项目,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排污总量确认豁免。
一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均小于1吨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总量确认手续;对需要办理总量确认手续的建设项目,如果上述五项主要污染物中的某项污染物年排放量小于1吨,则该项污染物不需提供总量指标调剂来源。
二是道路、管线类项目、房地产类项目以及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均不需要办理总量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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